党章第九条规定:“党员有退党的自由。党员要求退党,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,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。”党章第九条的规定实际是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的规定,包括:
(1)限期改正
党员缺乏革命意志,不履行党员义务,不符合党员条件,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,要求他限期改正。
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,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、提高觉悟、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置措施。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置形式,适用于虽然属于不合格党员,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意愿、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、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。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置,要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,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。限期改正期满时,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,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、仍未达到合格党员条件的,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,劝而不退的,予以除名。
限期改正不是党的纪律处分,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,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。
(2)劝其退党
限期改正的党员,经教育仍无转变的,应当劝其退党。在确定是否劝某个党员退党时,党组织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,对其表现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,弄清原因,分析有没有转变的可能和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,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。劝党员退党,需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,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如果本人坚决不退并诚心表示愿意改正的,支部大会可根据情况决定其限期改正,时限一般为一年。期满后,再由支部大会讨论,根据其表现,确定是否劝其退党。对那些既不愿退党,又没有决心改正的党员,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,报上级党委批准,宣布将其除名,不能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期限。
(3)党内除名
党内除名是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形式。除名包括对自行脱党者除名、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和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者除名。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,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或不交纳党费,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,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。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,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,不要把有客观原因的这类党员,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。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脱党行为时,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帮助其改正错误,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处理。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、坚持不改,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处理。对要求退党者除名,是指对那些要求退党的党员,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,宣布除名,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。当然,对要求退党者,要弄清原因,如确因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对待而一时激愤提出退党的,党组织既要为其主持公正,又要批评其要求退党行为,在此基础上给其再次选择的机会。对那些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应当劝其退党,但经党组织耐心劝说本人坚持不退的党员,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可以宣布除名,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生效。
除名不是党的纪律处分,也不能代替党纪处分。